历史上的那些“催收”,有多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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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最后更新时间:2022-11-19 10:14:28,由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,若内容或图片失效,请留言反馈!

  “俗语”有云:“要账难,难于上青天!”当下网络上,“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”也成为了很多债权人对负债人无奈的调侃。因为坏账越来越多,催收行业也日渐“生机勃勃”,滋生出了不少的问题。


  虽然存在问题,但是我们将“催收”一棍打倒也是不合适的,毕竟规范的“催收”也是对于欠款进行补救的民事行为,加快了对逾期不良资产的回收。


  早在唐朝,我国对于拒不还款之人就有相关的法律约束。《唐律疏议》明文:“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,违二十日笞二十、二十日加一等、罪止杖六十、三十疋加二等。百疋又加三等、各令备偿。”就是说,欠债价值达到一匹布,违约20日不还就用板子打20下,每过20天再加一等,直到从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。欠债价值达到三十匹布,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再加二等,价值达到一百匹布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,也就是杖刑90下。


  不但如此,受罚还不能抵债。因为《唐律疏议》还说了,“百日不偿,合徒一年……更若延日,及经恩不偿者,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。”翻译成白话,打完以后100天仍不偿还,那就关你一年,出来以后欠的钱仍然要还,同时还要连本带利。想要抵赖,那你就在牢里熬到天下大赦吧!


  如果欠钱的人玩消失怎么办?那就去找担保人。在古代,婚丧嫁娶、借债、外出这些活动中,“保人”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。日本学者编纂的《唐令拾遗》中对此有过相关描述:“如负债者逃,保人代偿。”古代的负债人借钱时一般要找当地比较有名望、有地位、有财富,与自己又比较熟悉的人作担保,才能签订正式的借款文书。当负债人不能偿还欠款或逃跑时,担保的人就要替他负责。对于“保人代偿”,唐朝以后,《宋刑统》也有相应的规定。


  《武林外传》里,郭芙蓉一时意气,砸了佟湘玉的客栈,却又没钱赔偿。后来,掌柜佟湘玉将郭芙蓉留在了店里打杂。按照现代法律视角来看,佟湘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,然而《大明律》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可是相当强硬的,郭芙蓉“勤工减债”总好过屁股被打开花。明朝之后的清朝,更是在《大清律例》中规定,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,可以实施拘禁,负债人家族须两个月以内不能还债的,还要被判处劳役。


  虽然法条一则比一则严苛,但这并不代表古代人都不守信义。实际上,古代人对于信誉名声,看得是比现代人要重的。立木为信、一诺千金、一言九鼎这些典故,都是古代人信守承诺的有力证明。


  所以,一方面,我们呼吁催收行业加强对自身的规范、呼吁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,另一方面,我们也要奉劝天下负债人,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早日履约,成功上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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